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公告2014年第16號 2014-6-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經研究,現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終端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等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終端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聯通華盛通信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及其各自所屬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分別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額,按總分機構銷售收入占銷售總額比例分配相應納稅額,并在總分機構所在地按月申報繳納。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