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6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7 |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6號 2010-12-21 為進一步加強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監督和管理,解決在日常征管中存在的問題,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現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 件: 1.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請表 2.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請資料清單 3.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申請受理通知書 4.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通知書 5.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中止通知書 6.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數據備查資料清單 7.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數據備查表 8.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情況統計表 下 載: rar 文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4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稅務行政審批后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52號)、《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6]287號)等文件精神,為規范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的稅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技術交易業務免征營業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第四條 納稅人應持北京市科技行政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等資料,到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手續。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備查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主管稅務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辦理備查手續。 第六條 納稅人取得《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通知書》后,方可享受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 第七條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手續后,可以從以后應納的營業稅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內未發生應納營業稅行為的,或其應納稅款不足以抵頂免稅額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第二章 減免稅的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納稅人簽訂技術合同后,填寫《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請表》(附件1),按照《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請資料清單》(附件2)所列內容,攜帶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手續。 第九條 資料清單中列舉的資料,除《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請表》、《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定表》和授權委托書必須為原件外,其余資料可使用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字樣。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人員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資料即時受理,經審核資料齊全無誤的,受理申請并制作《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3),送達納稅人。 經審核資料不齊全或有錯誤的,退回納稅人,并一次性告知其補齊或改正后重新報送。 第三章 減免稅的審核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人員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適用政策、免稅營業額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人員,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查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對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制作《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通知書》(附件4),送達納稅人; (二)對不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制作《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中止通知書》(附件5),送達納稅人,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納稅人。 第十三條 根據營業稅有關政策規定,納稅人承擔國家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而取得收入(包括科研經費),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與有關部門簽定承擔該項目(課題)的合同、協議、計劃任務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的受理人員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適用政策、免稅營業額等情況進行審核后,按照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四章 減免稅的數據備查 第十四條 持有《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應于取得該項技術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終前,攜帶《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數據備查資料清單》(附件6)所列資料,填寫《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數據備查表》(附件7),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減免稅備查數據情況。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定期匯總納稅人報送的《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數據備查表》,報送區縣局、分局營業稅主管部門;區縣局、分局營業稅主管部門于每季度終了后次月20日之內,向市局營業稅管理處報送《技術交易業務免征營業稅備查情況統計表》(附件8)。 第五章 減免稅的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管理事項所形成的稅務資料,屬于備案管理資料,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相關稅務資料由各局有關部門立卷歸檔,歸入其他類中的備案管理類(6600),保管期限為15年。 第十七條 減免稅歸檔內容為:《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請表》,《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請資料清單》和所列資料,《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申請受理通知書》,《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通知書》,《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中止通知書》,《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數據資料清單》和所列資料,《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數據備查表》等相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納稅人自其取得第一筆技術交易收入至次月月終之日止,仍未辦理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手續且未繳營業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納稅人申請辦理減免稅事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但需符合授權委托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 1 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5]525 號)同時廢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