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國標卷票壹萬元版)
10.《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國標卷票壹拾萬元版)
11.《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國標折票壹萬元版)
12.《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國標折票壹拾萬元版)
13.《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國標卷票壹萬元版)
14.《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國標卷票壹拾萬元版)
15.《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國標折票壹萬元版)
16.《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國標折票壹拾萬元版)
(二)關于領購稅控機打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
1.對于新登記企業(新辦戶),應按照首次供應一包(本/卷)的原則供應壹萬元版發票;對于經營規模確實較大的納稅人,可根據其經營的實際情況向其供應一包(本/卷)壹拾萬元版的發票。
2.對于已經領購稅控機打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行業、經營項目、經營規模、營業稅繳納情況、信譽等級、開票數量、平均單張發票開具金額以及實際經營需要確認其可領購發票的版面,待其舊票使用完畢后,向其供應相應版面的專用發票。
(三)由于新增設了限額版稅控機打專用發票,則對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時,需要填寫的《領購普通發票(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和《領購普通發票(定額和非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中附表《發票編碼、發票名稱一覽表》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本文生效后,納稅人辦理相關發票事宜時,填寫新的《領購普通發票(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和《領購普通發票(定額和非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同時,對《領購普通發票(定額和非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中涉及公路內河貨運發票的相關選項進行了刪減。納稅人申請領購《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應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操作規程〉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216號)文件的規定,填寫《公路內河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注冊登記表》。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票〔2008〕64號)文件附件中的《領購普通發票(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和《領購普通發票(定額和非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廢止。
二、增加三種發票真偽簡易鑒別方法,在方便納稅人或消費者更加直觀識別發票真偽的同時,提高制假成本,遏制印制和販賣假發票的違法行為。具體方法如下:
(一)將“發票監制章”置于紫外光(如:驗鈔機)照射下,“發票監制章”呈現橘紅色。
(二)將35℃(攝氏度)以上的熱源(如:手指)置于發票聯背面的熱感應區,3秒鐘左右后,發票聯正面的“稅徽”圖案顏色變淺或呈無色。
(三)將“發票監制章”置于八倍以上的放大鏡下,可看到“發票監制章”內環細線中有“北京地稅”字樣。
上述簡易鑒別方法適用于發票代碼中第6、7位為“09”以及大于“09”數字的發票。
三、對于市局補充提出的工作措施,各局應在收到新版專用發票后的三十日內組織實施。
附件:
1.領購普通發票(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
2.領購普通發票(定額和非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
3.公路內河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注冊登記表
4.非國標限額版發票票樣
5.國標限額版發票票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