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在與網友交流時對差旅費、誤餐費、通訊費是否征個稅等問題進行了解答,這引起了許多讀者對相關稅收政策的興趣。2013年4月18日,大連市地稅局對這方面政策進行了解讀。
差旅費津貼政策規定: 根據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便于征管,我市對差旅費津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按照所在單位的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在單位沒有董事會決議或內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大連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大連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大財行[2008]650號)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
誤餐補助政策規定: 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按照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津貼、補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用車、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大連市地稅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根據我市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實際情況,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對公務用車、通訊補貼的公務費用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務用車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700元。實際發生額不超過27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實際發生額超過2700元的,其余額不得結轉到以后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訊公務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月實際發生通訊費用的80%,且僅限一人一號。
標準內的公務費用應憑真實、合法的票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以現金形式取得的交通費和通訊費補貼收入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沒有實行公務用車改革、通訊制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稅函[2008]251號文件規定要求的,其以各種理由(包括使用雇員個人車輛做車體廣告)、形式向雇員發放的個人公務費用補貼或實報實銷個人費用的行為,應全額并入雇員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前一律不允許扣除任何“公務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