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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未及時扣繳稅款要繳滯納金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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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4月有一筆股息分紅,因資金問題沒有馬上繳個人所得稅,我公司想在這個11月繳納,但稅務機關說要繳滯納金,請問合理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貴公司的股息分紅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解繳稅款,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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