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送報表的納稅人范圍
下列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時限和格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且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含分支機構,合并會計報表的企業應報送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范圍相對應的財務會計報表)。
二、報表報送的期限和種類
納稅人應按年度分別報送不同種類的財務會計報表。具體報送期限和種類是:
(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報送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二)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區縣級(含)以上重點稅源企業在報送上述報表的同時,還應同時報送年度的《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三)企業所得稅不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征收的,按照上述規定的期限和種類報送。
三、報表報送格式
納稅人按照一般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分別報送對應格式的財務會計報表,報表格式的適用范圍為:
(一)商業銀行以及各類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銀行、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應填報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表(見附件1);
(二)保險公司以及各類擔保公司應填報保險公司財務會計報表(見附件2);
(三)證券公司以及各類資產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應填報證券公司財務會計報表(見附件3);
(四)除上述類型以外的其他企業,均應填報一般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見附件4)。
四、報表報送方式
納稅人采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
(一)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使用網上申報納稅人端軟件,通過互聯網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采用IC卡申報方式的納稅人,使用IC卡申報納稅人端軟件,持卡在辦稅服務廳前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三)未采用電子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直接到稅務機關報送紙質報表;
(四)采用電子申報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無另行要求的,可不再報送紙質報表。
五、法律責任
納稅人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未按規定報送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有違反本公告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納稅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以及《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5〕16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財務會計報表(適用商業銀行)(略)
2.財務會計報表(適用保險公司)(略)
3.財務會計報表(適用證券公司)(略)
4.財務會計報表(適用一般企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