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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國稅函[2013]636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珠海市紅湖消聲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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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珠海市紅湖消聲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稅問題的批復
粵國稅函[2013]636號 2013-9-11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珠海市紅湖消聲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稅問題的請示》(珠國稅發[2013]94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珠海市紅湖消聲器有限公司2010年7月至12月期間出口的貨物,截至2012年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未能按期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管理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四條、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應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前的出口退稅規定,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及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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