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5]216號 2015-2-27各市、縣(區)財政局: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和《關于規范全省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的通知》(財會[2013]66號)要求,現就全省代理記賬機構2014年度報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報備范圍
自2014年12月31日前由市、縣級財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會計代理記賬機構。
二、報備時間
各代理記賬機構應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批準許可的財政部門提交年度報備材料,縣級財政部門應于5月15日前將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的報備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送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于5月31日前將匯總的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報備情況形成管理綜合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三、報備內容
1.代理記賬機構2014年度工作情況報告(主要包括機構保持設立條件、業務開展、小企業會計準則貫徹落實、遵紀守法等情況);
2.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1);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情況表(附表2);
4.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情況表(附表3);
5.代理記賬機構變更事項表(附表4)
6.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7.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上述材料使用A4紙打印并裝訂成冊,由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公章報送各市縣財政部門。年度報備表格可在安徽財政信息網(http://www.ahcz.gov.cn)網站公告欄目本通知附件中下載。
四、工作要求
(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代理記賬機構年度信息報備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督促轄區內代理記賬機構按時完成報備。代理記賬機構報備完成后,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備信息認真組織核實清理,發現代理記賬機構未保持設立條件的,要嚴格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第二十條規定處理;代理記賬機構不按規定報備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對長期不經營、無法取得聯系的代理記賬機構,財政部門應主動與工商部門聯系,采取有效合法措施,予以清理。
(二)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備信息及相關行政管理工作進行匯總分析,形成綜合報告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內容包括年度新增批準代理記賬機構個數,終止個數,現有個數;機構人員構成、業務開展及年度業務總收入情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好的經驗和做法,以及對如何開展好管理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等,并提交本通知附件的附表5:《代理記賬機構情況匯總表》。
聯系電話:0551-68150392
安徽省財政廳
2015年2月27日
相關附件:安徽省代理記賬機構2014年度報備工作附表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