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稅發[2009]93號中“連續享受困難減免照顧3年以上的企業”不得辦理困難減免的審批原則。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資產重組,優化升級。對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五)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和發票工本費。
二、鼓勵自主創新,促進技術進步。
(六)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小型微型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對小型微型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八)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小型微型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十)經認定的大學科技園、軟件園、留學生創業園等小型微型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一)對我國境內的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小型微型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小型微型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三、吸引多元投資,緩解融資困難。
(十二)小型微型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十三)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四)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期限已滿,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申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和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五)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十六)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七)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鼓勵資源利用,促進產業升級。
(十八)小型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九)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小型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五、鼓勵就業創業,切實改善民生。
(二十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的,廣告業除外)安置殘疾人員就業,實行限額減免營業稅(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十二)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小型微型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人數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3年內免征營業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小型微型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十三)小型微型企業安置殘疾人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除據實扣除外,還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業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十四)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二十五)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十六)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以及農產品初加工的所得,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優化服務方式,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二十七)對小型微型企業在改制中,資金周轉確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可以延期繳納稅款。對擬上市的重點后備企業在上市自查階段非主觀故意造成補繳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并免予處罰。
(二十八)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型企業,經地稅機關批準,可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
(二十九)嚴格執行簡并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優化征管流程,簡化辦稅環節,簡并報送資料,提高辦稅效率。
(三十)貫徹落實好《小企業會計準則》,引導和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建賬建制,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