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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業稅收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2/3/18    來源:蘇州地稅局   閱讀次數:1230
     

           一、建筑業營業稅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
    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涉及建設方提供的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1號)
    5.《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建筑業項目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2號)

     

     
      (二)稅目及稅率
    1.稅目
    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建筑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安裝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3)修繕
    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裝飾
    裝飾,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2.稅率
    建筑業稅目適用3%營業稅稅率。

     ?。ㄈ┯嫸悹I業額
    1.建筑業營業額基本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2.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如何鑒別
    (1)設備按生產和生活使用目的分為建筑設備和工藝設備;按是否定型生產分為標準設備和非標準設備。
    ①建筑設備: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屬工程中電氣、采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為房屋功能服務的設備。
    ②工藝設備:為工業、交通等生產性建設項目服務的各類固定和移動設備。
    ③標準設備: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產品標準進行批量生產并形成系列的設備。
    ④非標準設備: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非批量生產的,一般要進行專門設計,由設備制造廠家或施工企業在工廠或施工現場進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設備。

     ?。?)材料: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所需的,經過工業加工的原料和設備本體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允許扣除的設備價值、數量分別以銷售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上注明的實際采購價、工程實際使用數量為準。對于難以統一確定組成范圍或成套范圍的設備,應以設備制造廠文件上列明的清單項目確定設備范圍。

      3.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如何確定營業額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出具的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4.建筑業總承包納稅人的營業額如何確定
    建筑業總承包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須在取得分包單位開具的分包款發票后,方可在計算當期營業額時扣除該筆分包款項。

      納稅人應將工程分包項目單獨設置明細帳,分項目單獨核算。納稅人將建筑業項目進行分包時,如果當期計算的營業額為負數,可以結轉以后納稅期繼續抵扣,但不同項目間的營業額正負差不得相抵。如最終清算或辦理最后一次納稅申報時納稅人的營業額為負數,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退稅數額不得超過納稅人的已納稅款。

      5.裝飾勞務的營業額如何確定
    裝飾勞務的計稅營業額應包括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應用示例:2011年12月,甲工業企業與乙建筑企業簽訂廠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金額2000萬元。另外,合同約定通風空調系統及部分建筑材料由甲工業企業提供,價值分別是200萬元和100萬元。乙建筑企業營業稅應該如何計算?

      分析:乙建筑企業計稅營業額2000+100=2100萬元。無論建設方、施工方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如何結算,施工方繳納建筑業營業稅的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即建設方甲工業企業提供的建筑材料100萬元應計入乙建筑企業的計稅營業額、提供的價值200萬元的通風空調系統不計入乙建筑企業的計稅營業額。因此,乙建筑企業應按2100×3%=63萬元計算繳納建筑業營業稅。

      二、建筑業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2.《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
    3.《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蘇政發〔1985〕60號)
    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4〕227號)

      (二)納稅義務人
    境內所有繳納建筑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是建筑業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

      (三)計稅依據
    建筑業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款為計稅依據。

     ?。ㄋ模┒惵?br />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三、建筑業印花稅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蘇地稅函〔2004〕52號)

     ?。ǘ┒惸慷惵?br /> 建筑安裝業適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稅目,合同雙方各按工程結算收入的萬分之三計算繳納印花稅。其他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四、建筑業房產稅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2.《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ǘ┯嫸愐罁岸惵?br /> 對建筑企業的房產,房產稅有兩種計稅方式:房屋自用的以房產原值(含地價款)減除30%后的余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房屋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五、建筑業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3.《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蘇政發〔2008〕26號)

     ?。ǘ┘{稅義務發生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而征收的一種稅。自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建筑業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3.《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7〕71號)
    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5號)

     ?。ǘ┗疽幎?br />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ㄈ┊惖貜氖陆ㄖ惭b工程作業納稅人的特殊規定
    在江蘇省境內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
    1.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經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同意,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

      2.對于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其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價款的0.8%。

      七、建筑業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6.《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8〕42號)
    7.《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10〕108號)

     ?。ǘ┢髽I所得稅預繳
    1.基本規定(詳見下表)

      2.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特殊規定
    (1)跨省
    省外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2)省內跨地區
    省內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暫不就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匯總到總機構統一核算,由總機構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倷C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應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ㄋ模┩獬鼋洜I稅收證明管理
    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ㄎ澹┱魇辗绞?br /> 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收入涉及到跨區利益,跨區法人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并準確計算經營成果,應按查賬征收方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

      應用示例:某建筑企業總機構A所在地在江蘇省蘇州市,在南京市承攬一建筑工程,該南京工程項目部B系總機構設立的、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在無錫市成立一分公司C;在浙江省某市承攬一建筑工程,該工程由總機構A在該市設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D負責。

      分析:項目部B系總機構A在江蘇省內跨市設立的、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根據蘇國稅發〔2010〕108號規定,江蘇省內跨市項目部B不就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A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江蘇省內分公司C,省內符合條件的二級分支機構,根據蘇國稅發〔2008〕42號規定,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均在我省的,分支機構暫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繳納;

      浙江省項目部D,系總機構A設立的直接管理的跨省項目部,項目部D應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就地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A,在預繳所得稅時,可先扣除已由項目部D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根據國稅發〔2008〕28號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八、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
    4.《江蘇省普通發票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5.《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建筑業項目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2號)

     ?。ǘ╉椖康怯?br /> 納稅人應在建筑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承攬的建筑業工程實行項目登記管理,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進行一般登記和簡易登記。
    1.一般登記
    (1)納稅人承攬的建筑工程項目在江蘇省范圍內且合同金額達到規定標準以上的;
    (2)納稅人在江蘇省范圍內承攬涉及總分包的工程項目。

      2.簡易登記
    納稅人承攬的在江蘇省范圍內且不符合一般登記條件的建筑工程項目。

     ?。ㄈ┥陥笳魇?br /> 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ㄋ模┌l票管理
    納稅人取得項目工程款項并符合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的,應分別按工程項目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已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具發票。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納稅人,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自開票納稅人在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建筑業統一發票(自開)》后可自行按規定開具。

      代開票納稅人必須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代開《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代開票納稅人每次申請開票時,必須先行繳納稅款后方可予以開票。開票時繳納的稅款在按月辦理納稅申報時作已繳稅款處理。

      2.發票開具規定
    下列情形所涉金額不得在建筑業發票上開具:
    (1)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價款;
    (2)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銷售額;
    (3)省級以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ㄎ澹╉椖壳逅?br /> 1.清算分類
    建筑業項目清算包括預清算和最終清算。
    (1)進行一般登記的建筑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項目預清算:
    ①外來施工方承攬本地的建筑業項目;
    ②本地納稅人承攬本地建筑業項目,且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③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需要預清算的。

      除進行項目預清算外,還需按規定進行項目最終清算。工程涉及總分包的,由總包方辦理預清算和清算。項目預清算只進行一次。

     ?。?)進行一般登記的建筑業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項目最終清算:
    ①工程項目的營業稅納稅義務已完全發生的;
    ②合同終止或解除的;
    ③申請辦理項目注銷登記的;
    ④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建筑業項目清算手續的;
    ⑤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內容
    在辦理項目預清算和最終清算時,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工程決算價款、歷史開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和材料、納稅記錄等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出具《建筑工程項目(預)清算表》,并清繳已發生納稅義務的各項稅款。

     ?。╉椖孔N
    辦理項目最終清算后,納稅人應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報送《建筑工程項目注銷登記表》和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經審核確認工程項目應履行的清算義務和納稅義務已全部完成的,應給予辦理注銷登記。

      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應在相關分包方已全部辦妥注銷登記手續后,總包方方可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在總包方取得分包方的確認授權書,并經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分包工程項目應履行的納稅義務已全部完成的情況下,總包方可代分包方辦理注銷登記。

      對完成最終清算且納稅義務已完全履行的建筑項目,經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直接辦理項目注銷。


    建筑業稅收常見問題

      1、問:計算營業稅時,建筑業再分包的營業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因此,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不再強調是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可以差額征稅,但不包括個人。建筑安裝工程的總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在計算營業稅時,不能按扣除支付給個人的分包款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即對分包給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的,應全額繳納營業稅。

      2、問:建筑施工單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城市維護建設稅按何稅率征收?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4〕227號)規定:“納稅人所在地與繳納‘三稅’所在地城建稅稅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稅實際納稅地的適用稅率為準,無需回納稅人所在地辦理補稅或退稅手續。”

      因此,對建筑施工單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城建稅適用稅率以繳納“三稅”所在地城建稅稅率為準。

      3、問:總包方已繳過建筑安裝合同印花稅,分包方的分包合同為什么還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因此,分包方的分包合同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4、問:2009年以后新辦的從事建筑安裝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屬于國稅征管還是地稅征管?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一條規定:“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第二條第(二)款規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因此,2009年以后新辦的從事建筑安裝的企業,如果其主營業務為建筑安裝業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地方稅務局管理。如為2009年以后新辦的從事建筑安裝的分支機構,則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總機構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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