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調整了納稅人需要上報的財務會計報表式樣。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報表式樣
新版財務會計報表式樣有小企業會計準則類報表、一般企業財務報表、金融企業財務報表(銀行類)、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擔保類)、金融企業財務報表(保險類)、金融企業財務報表(證券類)等六大類,具體財務會計報表式樣及相關資料納稅人可以從浙江省國家稅務局(www.zjtax.gov.cn)網站上下載。
二、適用范圍
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上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增值稅、定額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以及實行法定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除外。未使用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可不報送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三、報送期限
財務會計報表按屬期不同分月報、季報、年報,企業應按照以下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一)納稅人在一個屬期內只需報送一次財務會計報表,數據調整或變更的應重新報送。
(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應根據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限,按月申報財務會計報表。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期限,按月或按季申報財務會計報表(已在申報增值稅、消費稅時按月申報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無需報送季報)。查賬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報送方式
根據國稅機關綜合征管軟件等系統升級的需要,新版財務會計報表2013年3月征收期正式啟用。納稅人應選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一)使用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紙質財務會計報表,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與紙質增值稅申報表(或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一并報送。
(二)未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到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
五、法律責任
納稅人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未按規定報送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納稅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本公告自二Ο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