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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5]19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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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國稅發[1995]193號 1995.10.9 為了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使用與管理,堵塞大面額專用發票使用中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將有關加強專用發票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萬元版、千萬元版(以下簡稱大面額版)專用發票。凡一次開發票其銷售額達到百萬元以上的,均納入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電腦版發票。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二、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進行,各級稅務機關今年內要嚴格控制大面額版專用發票的發售,對未列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一律不再發售大面額版專用發票,對已領購大面額版專用發票的,要限期收繳。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三、對企業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大面額版專用發票,在申報抵扣時,稅務征收機關應嚴格審查,不論是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一律以企業付款及貨到入庫為條件,凡不具備條件的或雖具備了條件但超過法規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進項稅額。自1996年3月1日起,對企業取得的大面額版專用發票抵扣聯,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業使用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其填開的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所限面額的最高一位,否則,按照未按法規填開專用發票處理,其抵扣聯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國啟用千元版、百元版專用發票(改版票)。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六、各地要嚴格按照總局的要求抓緊時間,認真做好大面額專用發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時上報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電腦票及千元版、百元版專用發票的計劃。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稅專用發票印制計劃改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當年9月20日以前上報次年上半年計劃,次年4月20日以前上報下半年計劃,除特殊情況外,計劃上報后一般不再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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