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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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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或組織,實際上具有了獨立經濟核算的基礎,但沒有開設銀行結算賬戶,而使用上級部門或其他單位的賬戶,或者不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有原始憑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設置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而未設置賬簿,不編制會計報表;能夠獨立計算盈虧,卻不獨立計算盈虧。對這些企業或組織,如何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國稅函發[1998]67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根據國稅函發[1998]676號文件的規定如果您企業為應當獨立核算,卻不獨立核算的,也應按獨立核算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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