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意見(以下簡稱“備案意見”)。
對不屬于自貿試驗區備案范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不予備案,并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備案申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
對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登記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登記。
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
第八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二)投資地點、項目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超過原備案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備案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備案的效力
第九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備案意見,向商務、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依托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等,加強境外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項目備案機構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以虛假材料騙取備案文件的,由項目備案機構撤銷其備案文件,將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從嚴審查其后續開展的境外投資,并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前往臺灣地區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臺辦《關于印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