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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下稅收抵免的內容與確認方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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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抵免始于避免重復征稅,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后又將其擴大到了抵減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外,直接明確稅收抵免的政策目前還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三個文件,那么,根據這些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如何計算抵免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呢,筆者認為其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抵免范圍和辦法。 目前,稅法允許計算抵免應納所得稅的所得共有四項: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3、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均為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企業購置(包括融資租賃,下同)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投資額。 其中前兩項為納稅人直接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第三項為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由境內企業分得股息、紅利等項所得間接負擔的稅款,前三項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第四項的抵免限額為投資額的10%,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的5個年度內繼續抵補。 二、抵免稅額的確定方法。 1、境外所得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 境外所得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抵免限額按照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計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例如:某企業2009年境內實現所得800萬元,另從A國應取得經營收入300萬元,實際取得資金240萬元,繳納所得稅60萬元;從B國取得稅后股息、紅利所得140萬元,該國所得稅稅率為30%.其來自A、B兩國所得的抵免限額分別為:A國:境外收益應納稅所得額=240+60=300萬元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800+300=1100萬元境內、境外應納稅總額=1100×25%=275萬元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275×300÷1100=75萬元B國:境外收益應納稅所得額=140÷(1―30%)=200萬元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800+200=1000萬元境內、境外應納稅總額=1000×25%=250萬元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250×200÷1000=50萬元此外,居民企業在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應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精神分層次計算確定應由本企業負擔的稅額;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其實際有效稅率低于12.5%以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確定抵免限額,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可直接以按規定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抵免限額。 2、實際抵免稅額的計算。 ⑴境外所得抵免稅額。 根據稅法規定在計算實際應抵免的所得稅稅額時,企業在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低于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以該項稅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從企業應納稅總額中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以抵免限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因此,上述A國境外所得實際繳納所得稅60萬元,小于抵免限額75萬元,實際應抵免所得稅60萬元;B國境外所得實際繳納所得稅=200×30%=60萬元,大于抵免限額50萬元,實際應抵免所得稅50萬元,少抵免10萬元,未抵免的10萬元稅款可在以后的5個年度內繼續抵補。 ⑵境內所得抵免稅額。 境內所得抵免是用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抵免限額為設備投資額的10%,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例如:某大型制藥廠2009年實現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當年經批準購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規定的工業鍋爐、水泵、高壓電動機等節能節水專用設備200萬元,其可在匯算清繳時計算抵免的所得稅為:200×10%=20萬元三、執行稅收抵免政策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運算指標準確性問題。 ⑴由于各企業會計采取的核算辦法不同,對取得境外所得的記賬以及專用設備投資額的核算方法也不可能相同,在計算確定抵免稅額之前,必須一一甄別,如上例,如果提供的800萬元利潤額中包括境外所得收入,那么,在按上述方法計算時就應該一一剔除,還有境外所得是按含稅記的賬、還是按不含稅記的賬,等等。 ⑵除會計核算的指標包含內容以外,企業應按以下方法確定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的數額: ①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符合稅法規定的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而且不論是否匯回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②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等,扣除按稅法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各項應稅所得,比照此規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③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④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自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⑶企業不能準確計算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抵免。 2、境外已納稅款數額的確定問題。 居民企業取得境外所得應抵免的稅款必須是已經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并能夠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下列稅款和費用不允許抵免國內生產經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⑴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⑵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但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⑶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⑷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⑸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⑹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應納稅所得小于等于零的處理。 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時,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為零,但可按規定結轉在以后的5個年度內抵補。 4、專用設備發生轉讓、租賃退回的處理。 企業購置稅法規定的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應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也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融資租賃專用設備租賃期屆滿后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5、納稅年度確認問題。 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計算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與我國規定的納稅年度不一致的,與我國納稅年度當年度相對應的境外納稅年度,應為在我國有關納稅年度中任何一日結束的境外納稅年度。取得除此以外的境外所得實際繳納或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應在該項境外所得實現日所在的我國對應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計算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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