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26 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的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對廣東省(不含深圳市)內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征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保證基金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金的征收范圍: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和微型計算機。上述五類產品的生產者為基金繳納義務人。
二、基金的征收標準:電視機13元/臺、電冰箱12元/臺、洗衣機7元/臺、房間空調器7元/臺、微型計算機10元/臺。
三、基金按季申報繳納。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基金,2012年7月至9月所屬期基金的申報繳納時間為10月1日至22日(10月份申報期限因國慶節、中秋節連續休假而順延),基金繳納義務人應按規定期限向轄管國稅機關辦理基金的申報繳納工作。
四、對基金繳納義務人征收基金,適用稅收征收管理的規定,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基金管理規定的,稅務機關比照稅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五、國稅機關征收基金采用與稅收相同的方式辦理征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