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稅法宣傳力度的加大,大多數企業已經知道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這還不夠。在征管實踐中發現,大多數企業認為不征稅收入就是“不征稅的收入”,這是不對的,不征稅收入是暫不征稅,而非永不征稅。
比如,某企業取得政府補助N元,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已全部支出。匯算清繳時,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不征稅收入”調減N元,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調增N元。其實,企業這樣處理,會導致少計應納稅所得額N元,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正確的做法是: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入N元,再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調減N元,第38行調增N元。
有的企業對此很不理解,不明白為何不征稅收入還要征稅。通俗地講,首先企業應當把從政府取得的政府補助計入收入總額,然后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全額調減,最后使用時再調增。我們以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例1:企業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例2:企業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全部支出。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100=1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例3:企業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沒有支出;2013年全部支出。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0(元);2013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例4:企業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支出60萬元,2013年支出40萬元。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60=6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60×25%=15(萬元);2013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
例5:企業2012年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沒有支出,2013年支出40萬元,2014年支出40萬元,2015年支出20萬元。則2012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2013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2014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2015年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20×25%=5(萬元)。
從上述5個例子可以看出,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無論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繳納的稅款均為25萬元,企業的稅款并沒有減少。既然如此,不征稅收入的意義何在呢?
不征稅收入的意義在于:企業可以延遲納稅,若企業在取得當年全部支出(如例2),則不會產生任何收益。若企業未在取得當年全部支出(如例3、例4、例5),則可以延遲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性收益,對企業是有利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最多可以延遲5年納稅。
綜上所述,不征稅收入不是免稅收入,作為稅收優惠的免稅收入才是永遠不征稅,而不征稅收入不是稅收優惠,也并非永遠不征稅,只是暫時不征稅,企業一定要走出這個誤區,避免稅務風險。
案例:2009年7月30日,稅務人員在對某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8年3月取得一筆由省科技廳無償撥付的科技補貼100萬元。2008年6月,該企業利用其中的80萬元購買了一臺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并計入固定資產80萬元,企業按10年的期限從2008年7月開始計提折舊,當年計提折舊4萬元,此外有2萬元用于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支出,折舊4萬元和工資2萬元均在稅前扣除并同時加計扣除,加計扣除的研發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企業自行申報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科技補貼100萬元未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企業無其它納稅調整事項。
由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是2009年6月16日才發布的,而一般企業在5月31日前就已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故當時尚未執行財稅[2009]87號文件。財稅[2009]87號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具體條件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檢查人員經認真審查,確認企業的科技補貼100萬元符合財稅[2009]87號規定的不征稅條件。那么,該如何對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呢?
納稅調整計算:按照財稅[2009]87號的規定,該企業取得的科技補貼100萬元應作為不征稅收入,同時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該企業2008年度的折舊4萬元和工資2萬元及其相應的加計扣除均不得在稅前扣除。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100 4 2 (4 2)×50%=190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909×15%=286.35(萬元),比原先申報稅款少了2000×15%-286.35=13.65(萬元),應按規定進行退抵手續。
分析:財政性資金,到底是“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要嚴格區分,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而免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則可以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稅務人員在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如果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要注意其“營業外收入”等科目,如果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要注意“補貼收入”等科目,如果是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則要注意“遞延收益”和“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此外還要注意企業的“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相關科目,弄清財政性資金的來源及去向,嚴格區分“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的稅務處理,既要充分保護納稅人享受好稅收優惠,同時也不能讓國家稅收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