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代購貨物如何規避增值稅風險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3 |
|
問:中間商給公司打款,公司不將增值稅發票直接給中間商,而是應中間商要求開具給下游客戶。請問公司怎樣規避增值稅風險?如果無法規避,公司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答:問題所述情形,應為代購貨物行為。在實務中,委托方、受托方、銷售方應遵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因此,企業應中間商要求給下游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該項業務的委托方。否則,稅務機關認為有疑問的,有權進行核查。 《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51)號文件附件3,關于××案件的協查要求,……向受票方發起的有疑問協查 (二)協查應重點對被查增值稅抵扣憑證所對應的物流、票流、資金流方面進行核查: 1.物流方面:要確定是否有真實的貨物交易,貨物產地或發貨地是否是案發地。查清原材料采購的具體途徑、送達方式、如何驗收入庫及領用出庫情況,將材料收發存的實物登記與財務賬面登記的數量金額相互對照檢查;對購貨與生產領用、生產訂單進行核對;在原材料種類上進行核對。 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來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徑;注意從企業的供應、財務部門、運輸部門分別調查,結合材料采購、貨物運輸、資金支付以及財務處理進行多方位查證,加以相互印證。 3.資金流方面:查清結算方式、資金流向,調查付款與受票、付款與購貨、付款與運輸業務之間的對應關系,對資金回流的情況深究原委。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如果應中間商要求,向沒有發生真實業務單位開具發票的,是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將會受到法律處罰,建議企業謹慎處理該事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