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清算對象
第三條 凡由海南省地稅系統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清算或企業重組中需要進行清算處理的居民企業(包括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按本辦法進行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
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的企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
(二)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
(三)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
第三章 清算所得稅的計算
第四條 清算所得應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清算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企業清算所得-以前年度虧損)×稅率
以前年度虧損,指清算開始日往前追溯5個納稅年度的可彌補虧損。
第五條 企業經營期間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期間原則上采取查賬征收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如存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企業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減免稅優惠(包括定期減免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等),一律適用25%稅率。
第七條 已按規定享受免稅資格待遇的非營利組織,其注銷后的剩余財產如未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用于公益性、非營利性目的,或者未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提請免稅資格認定部門取消其免稅資格,并補征全部已免征的企業所得稅。
第四章 企業清算申報程序
第八條 清算備案
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相關資料。應報送的資料主要有:
(一)企業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
(二)清算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三)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四)欠稅報告表;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匯算清繳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實際經營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條 企業清算申報
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相關資料,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手續。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報送以下資料:
1.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2.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資產盤點表或者財產清單;
4.注冊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和稅收清算報告;
5.企業清算結束尚未處置的資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6.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7.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扣繳明細表;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報送以下資料:
1.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2.企業改變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企業現有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變動表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4.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5.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扣繳明細表;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 稅務機關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企業清算備案,主管稅務所(分局)處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稅務債權;對企業正常經營期間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 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由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轉所屬稅務分局(所)稅管員調查核實企業清算情況,確認清算所得,確定企業應繳的清算所得企業所得稅,分局局長(所長)簽署意見;轉送稅政管理部門復核,報市縣局領導或相關審理機構批準。
海口、三亞局可根據本地區征管實際,合理劃分權限,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程序進行清算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之前,不得接受企業提出的注銷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生的未處理事項,按本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