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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所得稅的扣除標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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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內容:防暑降溫費的標準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標準? 答復: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的通知》(閩國稅所〔1996〕092號)規定: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按每人每月45元以內據實列支,執行時間為每年5個月份(5至9月份);2007年度此政策繼續執行。 閩勞社文[2007]354號規定高溫津貼發放的前提為:企業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不含33度)。同時規定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按5-8元標準發放,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并按稅法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354號文,高溫津貼應計入工資,2007年在工資限額內據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9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比例為省政府規定或省政府授權單位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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