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地稅函[2008]418號 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權限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79 |
|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權限的通知 發文字號:浙地稅函[2008]418號 發文日期:2008-09-05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 為加強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減免稅的審批程序,經研究,對現行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審批權限作以下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可報經市、縣(市、區)主管地方稅務局批準,給予臨時性減稅或免稅照顧。 二、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一律上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三、對未達到節能減排目標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業,一律不得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稅費基金減免管理辦法(2006年版)》(浙地稅發[2006]141號)附錄(《減免稅費基金政策匯編(2006年版)》)“其他地方各稅篇”中第二條第(一)點、第(三)點規定同時廢止;第一條第(一)點和第一條第(二)點第2項中有關審批額度的規定同時廢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