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14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縣(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2013]第11號)的有關規定,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縣(市)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和稅額標準提出了調整意見,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公布,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具體征收事宜,按照省政府頒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2013]第11號)執行。對工業區按工礦區標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需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附件: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及縣(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和稅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