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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銷售軟件所有權是否要補繳原享受優惠的稅款?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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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8]23號文《關于外企取消所得稅優惠政策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中:“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性質及經營期限發生變化,導致不符合享受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期減免稅優惠條件的,應補繳原已享受的定期減免稅。”請問: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軟件企業自行開發軟件,以前年度銷售軟件使用權(軟件報關出口-增值稅);去年起既有銷售軟件使用權,又有銷售軟件所有權(軟件技術轉讓-營業稅),這樣會判定“企業生產經營性質發生變化”嗎?會補繳原已享受的“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嗎?國稅發[2008]23號文件是針對按照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可以享受定期減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如果企業條件發生變化(如經營期限不足十年、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等),對企業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應該給予追補。而對軟件企業,根據原有關規定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處理意見的通知》(財稅字[2008]001號)的規定,新辦的軟件企業,每年須經過認定部門的年審,年審不符合軟件企業條件的,將取消其軟件企業資格,并不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沒有規定要追補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因此,你公司從原來經營銷售軟件有所權,擴大到銷售軟件使用權,凡認定部門仍然確認你公司為軟件企業的,可以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到期滿,如果年審不合格被取消軟件企業資格,將不再享受稅收優惠,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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