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等文件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浙江省內提供電信業服務的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為保障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就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有關發票管理等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確保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開展,鑒于電信業行業特殊性,自2014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國地稅普通發票保留1個月并行使用期。2014年6月30日前試點納稅人申報營業稅的收入繼續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發票。2014年7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全部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發票。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5月31日(含)前發生電信業務營業稅納稅義務,但未開具地稅發票的,6月30日前繼續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發票,7月1日后,可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申報營業稅收入的,可以到地稅部門代開發票。對已購未繳銷的地稅機關監制發票,試點納稅人應按照主管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辦理發票繳銷等手續。
申報營業稅的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電信企業的市級分支機構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印制冠名發票申請,統一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并分發給縣(市、區)級分支機構使用。
三、按照我省國稅冠名發票管理的有關要求,試點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自有營業系統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但必須按照浙江省國家稅務局的有關規定上傳開票信息。
四、試點納稅人需要使用國稅機關監制通用機打普通發票的,應通過浙江省國稅網絡發票信息管理系統開具。
五、自2014年5月15日起,試點納稅人可以到主管國稅機關領購發票,或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印制國稅冠名發票,但須在2014年6月1日后方可開始使用。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