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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征所得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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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出售所投資公司的股票形成的差價收入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對投資公司轉讓所投資的公司的股票超過股價的部分按上述規定是要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如果符合財稅[2008]1號文的規定,則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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