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9號 2016-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利比里亞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的相關規定,自2016年2月14日起,對利比里亞共和國籍的應稅船舶適用船舶噸稅優惠稅率,實施期限為3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