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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國稅外[2008]267號 關于杭州市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若干稅務問題的處理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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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杭州市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若干稅務問題的處理意見 發文字號:杭國稅外[2008]267號 發文日期:2008-07-23 各區、縣(市)國家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分局;各縣(市)地方稅務局,蕭山、余杭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稅務分局: 杭州市國家稅務局和杭州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我市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杭國稅外[2007]480號、杭地稅外[2007]26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范了國地稅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境外投資開展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近期,我們通過召開境外投資額較大企業座談會等形式調研《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發現我市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活動在稅務登記、境外所得納稅申報及稅款抵免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稅務登記的處理 根據《實施意見》中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的要求,企業應于境外投資、經營行為獲得當地有權機構批準后30日內將境外公司、機構名稱或承接的工程、勞務項目及所在國家(地區)名稱等有關情況填入《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報國、地稅登記機關。無須經批準的應于境外投資、經營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填表向國、地稅登記機關報備。 隨同《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情況報告表》上報如下資料: (一)外經貿部門的批文和《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復印件; (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浙江省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復印件;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關于境外所得稅申報的處理 根據《實施意見》規范境外所得納稅申報管理的要求,2007年底前已在境外投資企業需向主管稅務機關上報《企業境外投資報告表》(見附件2),同時報送外經貿部門批文和外匯管理部門登記資料、境外企業財務報告以及所在國家或地區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等資料。鑒于2007年度我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申報中境外所得稅申報情況,已境外投資企業需隨同《企業境外投資報告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內資企業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及附表《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外商投資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及附表《外國稅額扣除計算表》。 2008年及以后年度企業境外投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境外所得稅申報表及相關要求辦理申報。 三、關于境外所得稅款抵免的處理 根據《實施意見》正確計算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的要求,2007年底前已境外投資企業,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財稅[1997]116號)規定計算抵免;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和實施細則以及我國與境外投資經營所在國簽訂稅收協定的規定計算抵免。具體為: (一)境外所得的計算 1、企業設立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總額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及應分攤總部的管理費用后的金額。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是指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 2、企業未設立全資境外機構取得的境外投資所得,是指被投資企業已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 (二)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三)境外所得稅款的抵免: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稅法》(或《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家(地區)不分項計算,企業納稅人在境外某國(地區) 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地區)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從應納稅總額中按實際扣除;超過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按計算出的扣除限額進行扣除,其超過部分,當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用以后年度稅款扣除限額的余額補扣。 (四)境外減免稅處理:企業境外所得按所在國家(地區)稅法規定或政府規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優惠,該所在國家(地區)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稅務安排的,企業應提供獲得所在國家(地區)稅法及政府規定所得稅減免稅的證明資料或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稅收協定或安排的相關條款規定,視同已繳納所得稅給予辦理稅收抵免。 企業境外所得已繳稅款抵免時,應當提供所在國家(地區)納稅證明或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原件,不能提供的不予辦理稅款抵免。 2008年以后發生的境外投資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以及我國與境外投資經營所在國簽訂稅收協定的規定計算境外所得稅抵免。 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是一項貫徹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工作,國、地稅各級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調研,對在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實效服務、規范稅收征管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并提出對策建議。 附 件: 1.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情況報告表 2.企業境外投資報告表 下 載: 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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