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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可否就預繳稅款申請退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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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屬于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位于中山。總公司在珠海,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實行匯總繳納,我公司按照25%稅率在中山預繳,總公司按照18%在珠海預繳,如果分公司申請通過了高新技術企業,那么預繳稅款可否在分機構所在地申請退稅?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也就是說分支機構不存在匯算清繳的問題,多繳少繳的問題匯算清繳時由總公司一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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