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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國稅發[2011]85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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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 贛國稅發[2011]85號 2011.6.7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為加強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管理,防范稅款流失風險,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現對企業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推行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業務涉稅鑒證管理 為了提高注銷稅務登記工作效率,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推行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涉稅鑒證管理,即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可委托具備資格的稅務中介機構對其生產經營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查鑒證,并以此作為企業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依據。在辦理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時,對于能夠提供具備資格的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前三年度的《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稅務登記時間未滿三年的,提供登記之日起的《鑒證報告》),報告內容顯示納稅人無應繳少繳稅款,或雖有少繳稅款但納稅人已依法足額補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進行清算檢查(或評估),由受理部門審核后核準注銷登記(正在查處的涉稅違法違章案件的納稅人除外)。 二、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鑒證報告內容(一)出具企業注銷稅務登記鑒證報告的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或江西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批準成立,且在江西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登記備案并年檢合格的稅務師事務所(每年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供年檢合格名單,并予以公布)。(二)中介機構應當對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業務涉及的項目進行認真審查,依據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核實、論證和計算的基礎上,做出職業判斷,按其工作規范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鑒證報告。鑒證報告內容除反映按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鑒證企業關聯方及其交易情況,識別是否存在利用注銷稅務登記轉移或私分利潤、資產或資金,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2.被鑒證企業發票使用情況,識別是否存在發票未繳銷、已填開發票涉及的稅款未繳納等情況,并在報告中詳細列明發票的種類、數量、號碼、涉稅金額等。3.對被鑒證企業賬上金額較大的會計科目的審查情況,如大額的往來款項等債權、債務如何收付,大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資產如何處置等。4.被鑒證企業在注銷稅務登記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償債,以及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或作為利潤分配等行為,是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視同轉讓財產,確認清算所得。【稅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三、其他事項(一)主管稅務機關要通過多種形式向納稅人宣傳推行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業務涉稅鑒證管理的規定,并向其說明業務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二)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其進行鑒證,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中介機構。對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提供虛假報告,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反饋處理決定。(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管理電子臺賬,對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的有關情況造冊記錄,以加強后續管理。企業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提供的鑒證報告等相關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歸檔處理。(四)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的收費可參照省發改委、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江西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09〕1476號)標準執行,有關鑒證業務的其他具體要求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另行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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