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川財稅[2011]85號 2011.11.22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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