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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業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要如何確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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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請問條款中“實際收取的報酬”如何理解?是否為向委托方收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第三方成本的余額? 答: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908號)規定,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憑以下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對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更加明確: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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