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 2014-6-1 現將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銷售額扣減項目備案
(一)試點納稅人發生銷售額扣減事項的,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提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表》(見附件)及相關資料。
(二)已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納稅人應根據取得的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憑證的票面信息,逐一填列《應稅服務減除項目清單》,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作為附列資料一并報送。
二、套餐收入拆分列賬原則
套餐收入中各項業務的列賬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套餐收入中各項業務的列賬收入(含稅)
=某項業務的公允價值×綜合折扣率某項業務的公允價值
=該項業務上年平均銷售價格(含稅)×該業務套餐設計使用量綜合折扣率
=套餐使用費÷套餐所含全部業務的公允價值之和
三、提供電信業服務附帶贈送貨物的處理原則
(一)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
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貨物的計稅銷售額不得低于其購進成本。
(二)附帶贈送除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外的其他貨物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除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外的其他貨物的,視同銷售貨物。
四、積分兌換業務的處理原則
(一)兌換電信業服務
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二)兌換貨物
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貨物,視同銷售貨物。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相關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差額征稅備案登記表 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