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 2015-3-30 為進一步規范出口退(免)稅管理,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支持外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分類管理辦法》”)及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有關規定,結合寧波市出口企業實際情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就貫徹落實《分類管理辦法》作出進一步的說明和規定,現予公告。
一、寧波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出口企業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獲取相關外部信息;各區、縣(市)局根據相關規定和日常管理情況提出分類的具體意見,填報《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評定表》上報市局,由市局統一完成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配置。
二、上一年度內,出口企業按照《分類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管理類別可評定為一類:
(一)出口企業年末實收資本500萬元(含)以上;
(二)有自有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有固定的辦理出口退(免)稅的財務人員;
(四)未發生欠稅且已結清以前年度的欠稅;
(五)一年內因稅收違法、違規行為被國稅機關行政處罰罰款累計1萬元(含)以下的。
三、同時符合《分類管理辦法》第六條及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出口企業,須填列《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一類企業自評表》(見附件)報主管國稅機關。
四、除《分類管理辦法》第七條外,發生以下情形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也應評定為三類:
主管國稅機關在核實一類企業自評過程中發現出口企業未如實填報《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一類企業自評表》的。
五、上一年度內,除《分類管理辦法》第八條外,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也應評定為四類:
(一)發生過因涉稅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的出口企業;
(二)現有征管系統記錄出口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的其他企業(含已注銷的企業)存在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未滿二年及發生過因偷稅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未滿三年的情形。
六、出口企業名稱、經營地址發生變更或退(免)稅辦法發生變更的,原適用類別不調整,但發生以下情形,按下列規定調整:
(一)出口企業發生存續分立,繼承主要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的分立出口企業適用原管理類別,其他分立出口企業視同新辦理認定出口企業;
(二)出口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出口企業均視同新辦理認定出口企業;
(三)出口企業發生吸收合并,合并后出口企業管理類別適用存續合并方出口管理類別;
(四)出口企業發生新設合并,合并出口企業視同新辦理認定出口企業。
七、出口企業發生《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及本公告第五條和第六條的情形,管理類別應進行調整的,由主管國稅機關向市局報送《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評定表》,并按《分類管理辦法》的第十七條進行辦理。
八、本公告所述稅收違法、違規行為不含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
九、生產企業的管理類別評定后,實行單證無紙化管理的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時不需要提供原始憑證,事后抽查管理仍按照《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寧波市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實行單證無紙化申報管理辦法〉的公告》(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外貿企業的管理類別評定后,原實行直通申報管理辦法的二類、三類和四類外貿企業在申報免退稅時須提供原始憑證,其余的管理措施按照《分類管理辦法》及本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內容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一類企業自評表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