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2年1月30日起,對屬于《外資目錄(2011年修訂)》鼓勵類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外資目錄(2011年修訂)》實施后,《項目確認書》中的“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編碼為“M”,例如,《外資目錄(2011年修訂)》中鼓勵類的第一類第1項應填寫為:木本食用油料、調料和工業原料的種植及開發、生產(M 0101);第三類第(一)條第l項應填寫為:生物飼料、秸稈飼料、水產飼料的開發、生產(M 030101)。
三、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2012年1月30日以前(不含1月30日,下同)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鼓勵類范圍的,可繼續按照規定辦理免征進口關稅手續。但有關項目單位須于2013年1月30日以前,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其中“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仍按原審批條目及編碼填寫)等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申請。
對于2012年1月30日以前審批、核準或備案,同時屬于《外資目錄(2011年修訂)》鼓勵類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外資目錄(2011年修訂)》的產業政策條目出具《項目確認書》的(其中“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以“M”為編碼),海關可予受理。
四、對于未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凡符合《外資目錄(2011年修訂)》鼓勵類范圍的,可按有關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補辦《項目確認書》。在取得《項目確認書》之后,在建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參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征稅的,稅款不予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