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通過政府工程取得的土地,土地成本如何扣除?此種方式類似于非貨幣性交換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確定,以換出資產的計稅基礎及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計稅基礎。 一些地方土地增值稅清算政策明確可以扣除,應適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08]211號) 四、關于成本費用扣除的問題 (一)與本開發項目有直接關聯的額外補償費用,并能充分證明此額外補償費用屬實的,可據實扣除。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修路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且在同一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了的,可將修筑道路的成本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成本或開發成本進行扣除。 (三)開發企業在拆遷過程中,與被拆遷居民(村民)等自然人簽訂補償協議,且有相關證據表明企業已實際支付的補償費,可據實扣除。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各項政府性行政規費和基金,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稅征管和政策問題解答(南京地稅) 16、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以地補路”的方式取得土地,但是該單位支付修路款時,取得的是政府部門財政收據,支付修路款是否可以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包含“以地補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內容,如果道路是由其他單位施工的,并且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以代付了修路費用,向代付單位支付的修路費取得的是財政收據,可經審核確認后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如果道路是由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直接施工,支付的修路費取得的是財政收據,則不能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17、[z1]、對于以地補路(工程)的項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擔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考慮到一些房地產開發項目盡管看似無償取得了土地,實際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擔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獲得的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額,但是應當核實所發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實性,并有相關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協議)為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44號) 五、關于當地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建設道路、橋梁等公共設施所產生的成本費用,可否扣除的問題 房地產開發商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建設的道路、橋梁等公共設施所產生的成本費用,凡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時所確定的各類設施投資,可據實扣除;與開發項目立項無關的,則不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