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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自籌材料委托建筑施工企業建廠房的繳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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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屬外商獨資企業,1994年建廠房時,自籌資金和物資材料發包給建筑隊施工(民工)建廠房,建筑隊只出勞務,我公司按人頭計算勞務費。現廠房早已完工,我公司已付清工程款給建筑隊。2002年地稅局要我公司代扣代繳,讓我們計算建筑營業稅,。可是我公司早已付清工程款,另外,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公司也屬自建廠房,自建固定資產是否應繳建筑營業稅?如果上繳建筑營業稅又是怎么繳的呢? 一、按照營業稅稅法規定,提供建筑安裝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及其他工程作業,不論與對方如何結算,也即不論是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其計稅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耗用原材料、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其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計稅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因此納稅人收取工程款,應開具合法、有效的發票;付款方應驗明符合規定的發票才予付款入賬。你們所談已付清工程款,不知符合上述規定否? 二、從來信看,你公司屬下并無施工單位,不具備在稅收上稱之為自建廠房的條件。你公司的廠房是自籌材料委托建筑施工企業(來信未談及其情況)承建,屬于包工不包料的形式。 三、對建筑業營業稅,按稅法規定,你公司沒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但根據來信所說,該建筑施工企業似有偷逃稅之嫌,當地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偷逃稅的稅款或加以處罰,是符合稅收征管法的,你公司應予積極配合,予以協助,以維護國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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