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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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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 2003.1.23 現發布《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金人慶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公平稅負,更好地促進競爭,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091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卷煙價格信息采集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 第三條 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調撥價格、消費稅計稅價格、銷售價格、核定價格、零售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 (一)調撥價格,是指卷煙生產企業通過卷煙交易市場與購貨方簽訂的卷煙交易價格。 (二)消費稅計稅價格,是指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 (三)銷售價格,是指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卷煙價格。 (四)核定價格,是指不進入中煙煙草交易中心和省煙草交易(定貨)會交易,由稅務機關核定的卷煙價格。 (五)零售價格,是指零售單位零售地產卷煙或專銷地零售單位零售專銷卷煙的價格(含增值稅,下同)。 零售單位,是指煙草系統內三級卷煙批發零售兼營單位和商業零售單位(以下簡稱零售單位)。 零售單位不包括賓館、飯店和高消費娛樂場所,以及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 卷煙的調撥價格、消費稅計稅價格、銷售價格、核定價格及相關信息由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采集。 第五條 卷煙零售價格信息由下列國家稅務局分別在生產企業所在地市、縣(區)城區和所在地省會城市采集: (一)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卷煙零售價格由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采集。 (二)省會城市的卷煙零售價格由省會城市國家稅務局采集。 (三)生產企業生產的專銷省內其他地區的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應及時報告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國家稅務局(含計劃單列市,下同)。由省國家稅務局通知卷煙專銷地國家稅務局采集零售價格,采集結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省國家稅務局,由省國家稅務局匯總(文書式樣設計及填報要求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 (四)生產企業生產專銷省外地區的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應及時報告省國家稅務局。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與卷煙專銷地省國家稅務局聯系,由卷煙專銷地省國家稅務局采集零售價格。并將采集結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反饋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國家稅務局。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國家稅務局匯總(文書式樣設計及填報要求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國家稅務局制定)。 第六條 每一牌號、規格的卷煙必須選擇6個(含)以上零售單位作為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其中,生產企業所在地選擇3個(含)以上零售單位,省會城市選擇3個(含)以上零售單位。生產企業設在省會城市的,省會城市國家稅務局必須選擇6個(含)以上零售單位作為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 專銷省外地區的卷煙,信息采集點由專銷地省國家稅務局選擇。每一牌號、規格的卷煙必須選擇6個(含)以上零售單位作為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 第七條 卷煙零售價格采集標準 (一)條裝卷煙(200支)采集標準: 零售單位銷售的條裝卷煙可按以下標準采集價格 25×(64+20)毫米 全包裝 25×(64+20)毫米 硬條玻璃紙小盒硬盒翻蓋玻璃紙拉線(以下簡稱“硬盒翻蓋”) 25×(69+25)毫米 全包裝 25×(69+25)毫米 硬盒翻蓋 25×(72.5+27.5)毫米 全包裝 25×(72.5+27.5)毫米 硬盒翻蓋 25×64毫米 全包裝(沒有過濾嘴的光支煙) (二)零售單位零售的除上述標準外的其他包裝類型卷煙,按條裝卷煙(200支)折合零售價格。 (三)零售價格按照所有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在價格采集期內零售的該牌號卷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零售價格=∑該牌號卷煙在各信息采集點的銷售額÷∑該牌號卷煙在各信息采集點的銷售數量 第八條 生產企業必須在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投放市場的當月將投放卷煙的牌號、規格、銷售地區等情況向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以便于采集價格信息。 第九條 價格信息的采集期間 (一)價格信息采集期間為一個會計年度,即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價格信息的采集期間為該牌號、規格卷煙投放市場次月起連續12個月。 (三)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但市場交易價格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調整計稅價格的卷煙,價格信息的采集期間為6個月。即該牌號、規格卷煙從零售價格下降當月起的連續6個月。 第十條 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需要填寫本條款規定的下列表格,并在規定的報送時限內上報省國家稅務局。具體報送時間、程序、方式由各省國家稅務局自行制定。 (一)《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附件1)、《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新牌號、新規格)》(附件2)、《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附件3)。 (二)《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三)《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附件8)。 第十一條 省國家稅務局需要填寫本條款規定的下列表格,并于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底前,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一)《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附件4)、《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新牌號、新規格)》(附件5)、《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附件6)。 (二)《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附件8)、《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新牌號、新規格)》(附件9)、《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附件10)。 (三)《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請表》(附件11)。 (四)《交易價格變動牌號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請表》(附件12)。 第十二條 已經核定了消費稅計稅價格、但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卷煙,省國家稅務局必須在報送資料的備注欄中注明。 中煙煙草交易中心簽訂的調撥價格與省煙草交易會簽訂的調撥價格不同的同一牌號、規格卷煙,省國家稅務局必須將省煙草交易會簽訂的調撥價格在備注欄中說明。 第十三條 申請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在新牌號、新規格卷煙試銷期滿(1年)后的1個月內,向其主管國家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國家稅務局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四條 申請調整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生產企業,在價格采集期滿后的1個月內,向其主管國家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國家稅務局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如無特殊情況不再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六條 新牌號、新規格、以及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但交易價格發生變動需要重新調整計稅價格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第十七條 消費稅計稅價格按照卷煙零售價格扣除卷煙流通環節的平均費用和利潤核定。卷煙流通環節的平均費用率和平均利潤率暫定為45%。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零售價格÷(1+45%) 第十八條 不進入中煙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會交易、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省國家稅務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35%)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新牌號卷煙,是指: (一)2000年11月1日后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新注冊商標牌號的卷煙。 (二)2000年11月1日前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商標牌號、在2000年11月1日后第一次使用已注冊商標牌號的卷煙。 (三)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且已使用,但未經國家稅務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新規格卷煙是指:2000年11月1日后卷煙注冊商標牌號不變,而煙支規格(嘴棒、煙支長度)、包裝規格(硬盒翻蓋、全包裝)、外觀標識(圖案、文字、顏色、成份標注等)、包裝材料(紙質、金屬、塑料、拉線等)、配方調整等組成要素中的一項或幾項發生改變的卷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六條所稱交易價格發生變動卷煙是指:零售價格持續下降時間達到6個月以上、零售價格下降20%以上的卷煙。 第二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上報價格信息期滿后2個月內,公示新牌號、新規格卷煙計稅價格。 第二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公示交易價格發生變動需要重新調整消費稅計稅價格卷煙的消費稅計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 不進入中煙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會交易、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公示時間由省國家稅務局自定。 第二十五條 已由各級國家稅務局公示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征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按消費稅計稅價格征稅。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不適用進口卷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30號已失效)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附件: 1.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略) 2.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新牌號、新規格)(略) 3.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略) 4.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略) 5.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新牌號、新規格)(略) 6.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略) 7.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略) 8.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略) 9.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新牌號、新規格)(略) 10.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略) 11.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請表(略) 12.交易價格變動牌號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請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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