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人社就發[2015]11號 2015-3-30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滬府發[1999]7號)的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提高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失業人員年齡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元/月)延長領取支付標準(元/月)
滿1年不滿10年<35歲12551004-
≥35歲13101048838
滿10年不滿25年<45歲
≥45歲13601088870
25年以上不論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