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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國稅發[2009]12號 轉發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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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 廈國稅發[2009]12號 2009.2.2各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稽查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本著保證稅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給納稅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原則,結合我市的實際,經國、地稅局溝通協調,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市局反映。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的確認 自2008年6月“國地稅聯合辦證平臺”投入試運行以來,稅務登記的辦證遵循“誰受理、誰辦證,信息共享”的原則。2009年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后,在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采集的信息中,新增“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字段,作為國地稅公共信息。新辦稅務登記由登記受理機關根據《通知》的規定負責確定“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受理稅務機關在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時,應在《稅務登記表》的稅務機關蓋章處注明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以告知納稅人。國稅、地稅基層局對“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有異議的,由兩局自行協商確認。協商后仍無法確定的,分別提交市國、地稅局協商解決。經協商后確定的,由最終確定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告知納稅人,并在“國地稅聯合辦證平臺”修改“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㈥P于兼營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的確認 為了便于執行,對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統一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三、關于存續期間發生稅務登記變更的處理原則以保證稅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給納稅人增加額外負擔為前提,對企業存續期間發生稅務登記變更的,不改變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 四、關于加強后續管理的要求 負責稅務登記崗位工作人員要提高業務水平,加強審核以避免征管范圍調整后,出現漏征漏管戶。各主管局應定期通過平臺查詢跟蹤單管戶信息,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可能存在的漏征漏管戶進行核實,通知納稅人補辦稅務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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