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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年度所得稅申報增加注冊資本和資產總額兩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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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數據的匯總、上報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4號)的有關要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布了《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地稅企[2009]277號),要求在年度申報時增加注冊資本和資產總額兩項填報項目。 注冊資本:企業法人按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填寫;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開辦資金填寫;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注冊資金填寫;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開辦資金填寫。 資產總額: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全部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及遞延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等,即為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項。 補充內容涉及的表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納稅人基本信息登記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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