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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發[2014]17號吉林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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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軍區關于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吉林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 吉政發〔2014〕17號 2014.5.9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各軍分區(警備區、軍事部),省武警總隊: 省政府、省軍區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制定的《吉林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軍區 2014年5月9日吉林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軍區政治部)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精神,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吉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省內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按國家政策規定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促進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五條 各級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 駐吉部隊應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技能,并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吉林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下同)系統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地方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并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職數范圍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本人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轉任手續。 第八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政府負責、專業基本對口、積極穩妥安置的原則,在有空余事業編制的事業單位中進行接收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九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的參照本辦法第七條、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進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當地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由省軍區系統會同駐地政府根據相關單位的編制情況、用人需求,商相關單位協調安置。 第十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除符合上述第七條、第八條按規定安置的以外,當地政府應當優先安置到能夠提供的就業崗位,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第十一條 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聘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并應達到一定比例。 對于隨軍家屬和所在部隊自行聯系接收單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幫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政府就業扶持范圍予以重點扶持,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發放生活補貼、實施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對有就業意愿的隨軍家屬免費提供就業政策咨詢、職業供求信息以及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檔案保管等公益性就業服務。采取專場招聘、供求洽談會等多種形式,免費開展面向隨軍家屬的就業服務系列活動。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對非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在部隊發放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的基礎上,由政府發給一定期限和數額的生活補貼。具體辦法按照《駐吉部隊隨軍未就業配偶生活補貼發放辦法》(吉人社聯字〔2011〕68號)執行。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屬就業困難對象的隨軍家屬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就業困難群體的優惠政策;參加社會保險且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創業的,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第十四條 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托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開發后勤服務性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軍隊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駐軍相對集中的偏遠縣(市、區),地方政府在開發公益性崗位時,對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應予優先安排。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隨軍家屬經培訓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軍地各級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地方政府、省軍區系統和駐軍組成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應當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找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省軍區系統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各地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八條 駐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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