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提升產品知名度聘請了一位香港明星拍攝電視廣告及平面廣告,合同由明星所屬的經紀公司與我公司簽訂。由于合同有諸多限制條款,例如廣告的播出范圍、廣告品的使用范圍等,因此合同約定的費用項目為“形象權費及勞務報酬”。合同約定廣告拍攝地點均在香港,該明星無需到中國大陸。請問對該項所得是屬于特許權使用費還是勞務?如果是勞務,因為是在境外,我公司是否無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三條規定,本條“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或者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信息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第四條規定,在服務合同中,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并不轉讓或許可這些技術,則此類服務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圍。但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屬于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定義范圍,并且服務提供方仍保有該項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方對此成果僅有使用權,則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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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規定,形象權費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圍,應為勞務所得。由于勞務發生地在境外,無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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