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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產品價外費用真的不免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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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產品價外費用真的不免稅么 —對某某網一個業務咨詢問題專家答疑的質疑無論“百度”還是“谷歌”,抑或“搜搜”“搜狗”,打上“銷售免稅產品價外費用是否免稅”,答案一律是“價外費用不屬于免稅范圍,應單獨核算并依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此解答拋出時間太過久遠,最早出自哪位專家之手已不得而知,現在能查到的最早出處是出自某某網“稅收輔導-納稅輔導”欄目2002年09月06日的專家答疑(答疑編號:i20020807812)。但筆者認為此答疑觀點值得商榷,既無政策依據,又與實際脫離,經不起推敲,越答越疑。某某網是國內知名的財稅網站,具有當然的權威性,其財稅答疑雖不能等同于稅法文件,但被業內奉為金科玉律。此解答一出,各大財稅網站紛紛轉載,以訛傳訛,影響深遠。答疑專家從有利國庫原則作出的推定,忽視了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在此問題上出現了不該出現的偏差!該答疑出爐到現在已近十年,人們的認識水平與當時相比已經不可同日而語,重新審視以前的說法和做法,有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執行稅收政策。因此,我們有必要溯本求源,探究問題的實質,撥亂反正,以正視聽,使這個問題回到正確的認識軌道上來!要解答“銷售免稅產品價外費用是否免稅”這個問題,首先要理清產品價款與價外費用兩者之間的關系。產品價款與價外費用之間的關系既不是《物權法》中主物與從物的關系,也不是《合同法》中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倒類似于成語“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中的“皮”與“毛”的關系。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觀點來解釋,其實很簡單:產品是用來交換的,用來交換的產品就是商品。商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上無差別的人類勞動;使用價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商品具有有用性才會有市場。價值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價格。在市場經濟中,價格則是通過價款和價外費用表現出來的(廣義上)。價款和價外費用共同反映商品的價值,價款是商品價值的直接表現形式,價外費用是商品本身蘊含著的某部分價值的表現形式而已!某某網專家答疑的內容,主要有三點:一、價外費用不屬于免稅范圍。二、價外費用應單獨核算。三、價外費用依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筆者認為這三點都失之偏頗。逐條分析如下:專家觀點之一,看起來有理有據,義正詞嚴,但仔細想來卻不能令人信服。稅收政策是僅說對某某產品免稅,沒提到價外費用的字眼,但卻不能直接推導出免稅政策只是針對產品,而價外費用不屬于免稅范圍的結論來。筆者認為:專家僅從字面理解產品(項目)免稅政策,肢解了產品免稅的含義。稅法如果規定對產品(項目)免稅,則產品免稅的效力及于產品的價值。產品的價值由價款和價外費用承載。價款和價外費用共同表現產品價值,在征稅時共同構成計稅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那么在免稅時也共同構成產品免稅額的計算依據。一般來說,稅法規定對某產品免稅,至少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定性,要能區別于其他產品,明確表明免稅對象;二是定量,免多少稅,要能有辦法計算出來。價外費用是產品價值的組成部分,隨主價款征稅,對主價款的稅收政策,理所當然適用于價外費用,且稅率相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同。“征”則同“征”,“免”則同“免”。若銷售的產品屬稅率式減免,價外費用也隨價款適用該減免稅率;若銷售的產品屬全免稅,其價外費用自然也就應隨價款全免稅。專家觀點之二,從規范會計核算的目的出發,要求對價外費用單獨核算是可以理解的,無可厚非。但好心未必能辦好事。筆者認為:價外費用是否單獨核算應服從于企業管理的實際需要,具體操作應符合會計法規要求。除非稅法有強制性要求,否則,納稅人是沒有義務為了方便稅務機關征稅而將價外費用單獨核算的!稅務機關在對貨物征稅時,不會因為價外費用單獨核算就豁免其納稅義務,同樣,在對貨物免稅時,也不應因其單獨核算而否認其應享受的優惠待遇。專家觀點之三,無論是哪一類價外費用,都毫無差別依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筆者認為: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取決于應稅貨物的具體種類,而并非取決于計稅依據是價款還是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具有多樣性和不確定性,稅法沒有也不會單獨為價外費用設定統一的法定適用稅率,對價外費用的征稅,其適用稅率是依其從屬的貨物的適用稅率而定的,并不如專家所說的定要依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撇開理論上的爭議,就是從實際考慮,專家觀點也不現實,實務中也是不可能實現的:除國家控制價格的特殊產品以外,產品價值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生產廠家有自主定價權。納稅人不是傻瓜,既然產品免稅,自己又能掌控定價政策,為什么還會出現價外費用,怎么可能讓稅務機關征到價外費用的稅款,價外費用早已消弭于無形了!筆者孤陋寡聞,從稅這么多年,到現在為止沒見到過產品免稅,而其價外費用有入庫稅款的案例。當然,也并不是說銷售免稅產品的價外費用在任何情況下都免稅。如果納稅人假生產銷售免稅產品之名,行經營“價外費用”之實,那么,不但不免稅,還是偷稅行為,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理不辯不明,事不鑒不清!以上個人觀點,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大家共鳴,共同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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