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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5]541號 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取得財政補貼收入計征所得稅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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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取得財政補貼收入計征所得稅的批復 [全文失效] 國稅函[2005]541號 2005-05-30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取得補貼收入征收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2005〕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規定的精神,對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按主營項目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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