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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8]129號 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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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2008-10-22 財稅[2008]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 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二、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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