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5
為方便我市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稅費,使隨增值稅附征的地方稅費與增值稅的納稅期限保持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稅款屬期)起,我市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的,其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納稅(繳費)期限也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
二、我市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通過登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電子稅務局系統()進入“綜合申報”模塊辦理;或者到我市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的辦稅服務廳(任選一個征收點),填報《深圳市地方稅收納稅綜合申報表》(BB001)辦理。
三、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委托專業市場代征的國地稅共管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地方稅費結報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
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