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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變化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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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變化的影響-------學習財稅[2009]29號文件的體會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外支付手續費及傭金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沒有對此作具體的規定。2009年3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進行了明確,使企業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核算有據可依,提高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可操作性。那么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新舊政策有什么區別呢?納稅人在理解政策時應注意那些事項呢?本文擬就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作一探討。一、分行業明確了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通知》分別明確了保險企業和其他企業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保險企業又分為財產保險企業和人身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允許稅前扣除;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允許稅前扣除。而其他企業則按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允許稅前扣除。在《通知》出臺之前,企業列支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基本上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084號)的規定執行的: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而對支付給其他企業的傭金扣除標準沒有具體的金額限制。所以《通知》明確了各種企業及個人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更具有可操作性。另外,2009年3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下發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這是個例外情況。二、明確了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標準的計算依據《通知》規定,保險企業是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額來計算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扣除限額;而其他企業則是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來計算扣除限額。所以企業在核算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時應注意,保險企業是按保費凈收入作為計算依據的,而其他企業是按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作為計算依據的。三、明確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對象和方式首先,《通知》規定其他企業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對象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否則所支付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稅前扣除。《通知》還明確了買賣交易雙方(含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相互支付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稅前扣除,必須是支付給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才可以按規定扣除。所以企業在建立業務關系之前應查詢對方是否具有中介服務資格,以免增加企業稅收成本。其次,《通知》規定企業向中介服務機構支付手續費及傭金時必須通過轉帳方式支付,否則不可稅前扣除;而向個人支付手續費及傭金,考慮到我國銀行結算制度的具體情況,則允許以現金結算。另外向個人支付手續費及傭金時,應注意取得合法憑據。四、手續費及傭金在會計核算上應單獨反映《通知》規定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也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所以企業在核算手續費及傭金時應注意單獨設立“營業費用——手續費及傭金”明細科目歸集反映,不可和其他費用混淆核算;另外,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收入總額。五、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也應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和其他扣除項目一樣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所以如因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而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視為資本性支出,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六、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按《通知》執行《通知》規定,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新政策從該通知印發之日(2009年3月19日)起實施,但新稅法實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至該通知印發之日前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也按該通知規定處理。所以企業在做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新政策計算手續費及傭金支的稅前扣除標準,對于不符合《通知》規定部分應作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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