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自然人股東轉讓其所持有的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股權,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辦法所規范的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自然人股東直接轉讓股權所得,不包括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
第三條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普遍登記的原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所有企業的自然人股東進行登記,取得全部自然人股東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鏈條式管理的原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自然人股東每次轉讓股權的行為進行登記并進行個人所得稅管理,在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上形成鏈條。
(三)動態管理的原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密切關注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及企業的股東和股權變動情況,對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及企業的股東和股權變動依法及時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管。
(四)綜合協作管理的原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主動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聯系,密切協作,取得企業股東和股權變動信息。
第四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所轄企業應當逐戶建立《自然人股東明細登記(變更)表》(表式見附件一、附件二),詳細記錄其自然人股東姓名、身份證號、住所、投資資額、投資方式、投資幣種、投資時間等內容,并錄入綜合征管軟件,動態監控企業自然人股東及其股權變動情況。
第五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密切關注企業的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通過稅務登記及變更登記、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信息交換等渠道取得企業自然人股東變動及其股權轉讓信息,及時登記自然人股東登記(變更)表,加強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動態管理。
第六條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式見附件二)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七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接到企業自然人股東變動報告后,進行案頭初步審核企業的報告,發現異常,或在企業未報告而知悉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后,應當到企業調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損益情況、股東權益增減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留存收益情況、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目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式及依據等。對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轉讓人和受讓人進行約談。
第八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關于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1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規定,及時主動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換有關企業自然人股東和股權變動的信息,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然人股東登記信息,比對本單位自然人股東登記及變動情況。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取得轄區內轉讓股權的自然人股東信息后,應當與其納稅資料及時分析比對,發現納稅人未申報納稅或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及時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取得轄區內自然人股東及其股權轉讓的相關信息后,應當為其保密,不得用于稅收之外的用途。
第九條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得,應當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計稅成本和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股權轉讓相關稅費。
第十條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是自然人股東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以及其它名目收回的貨幣資產、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款項,以其實際成交價為股權轉讓價,從中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股權轉讓對價為實物或采礦權、探礦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的,應當按照取得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但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無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列舉的方法核定。
股權轉讓對價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
第十一條股權計稅成本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自然人股東部分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的,轉讓股權的計稅成本按轉讓比例確定。
轉讓部分股權的計稅成本=全部股權的計稅成本×轉讓比例。
第十二條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股權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20%。
第十三條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完成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股權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列舉的方法核定。
第十五條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股權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第十六條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與受讓人簽訂無償轉讓股權協議,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過法定公證機關公證的無償轉讓股權協議及其相關資料。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深入分析其無償轉讓的合理性與可能性,分析其無償轉讓股權是否符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調查自然人股東與受讓人的關系,分析其無償轉讓的動因,認真核實轉讓的正當理由,深入調查無償轉讓股權的真實性,做好后續管理工作。
(一)自然人股東將股權贈與供養關系、贍養(撫養)關系、繼承關系人的,贈與方與受贈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供養關系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贍養(撫養)關系人,系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繼承關系人,系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二)除上述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外,個人無償受贈股權的,以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股權價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稅率,向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贈與合同標明的贈與股權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者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核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受贈人轉讓受贈股權的,以其轉讓受贈股權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股權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股權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核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以轉讓人為納稅人,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由受讓人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受讓人沒有扣繳稅款或無法扣繳稅款的,由轉讓人向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應當自完成股權轉讓的次月15日內向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解繳所扣繳的稅款。
申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或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二)股權轉讓協議(合同);
(三)股權轉讓股東會議決議;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