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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明確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契稅、印花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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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根據財稅[2003]183號文件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2號),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作出明確。 通知指出,對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承受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所屬郵政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征收契稅。 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新啟用的資金賬薄記載的資金或因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經貼花的,不再貼花。 中國郵政集團及其所屬郵政企業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組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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