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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卡避稅成為“昨日黃花”!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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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錢包中,除了各種信用卡外,形形色色的購物卡(預付卡)也往往是人手幾個。有單位發的福利,有親友贈送的人情,購物卡(預付卡)實實在在已經融入我們的生活。對于消費者來說,購物卡(預付卡)的確帶來了很大便利,對于企業來說,這也是一種有效的避稅之道。例如,公司可以打折買到此類購物卡(預付卡),但是收到的確是全額的發票。此類發卡、售卡、轉卡甚至都成為一個產業在運作。 購物卡(預付卡)雖然大大方便了商家和消費者,但是卻讓稅務機關頭疼不已。對于商家出售購物卡(預付卡)時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并無明確規定,各地稅務局有的有規定,有的則沒有規范。即使有相應規定的地區,其所作的規定也是五花八門。例如河北國稅局(稅屋備注:冀國稅函[2009]247號)規定“企業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屬于直接收款方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而深圳國稅局(稅屋備注:深國稅函[2007]196號)則規定“由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對于提取的貨物沒有具體指定的特點,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所收取的貨款應屬于預收貨款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的當日,所以對于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持證人憑證到商業零售企業提取貨物的當日。”兩個完全不同的規定真是讓人無所適從。 很多地方要求商家出售購物卡(預付卡)時就開具發票并繳納增值稅,這導致消費者在實際消費時,商家拒絕再開具發票。商家的理由很有道理,賣卡時已經開具發票,再開一次,豈不是要多繳納一次增值稅?消費者索取發票更有道理,沒有發票怎么維護消費者權益?這樣的矛盾實在是難以解決。 對于購買者購買購物卡(預付卡)則是很好的避稅工具,很多經營不規范的中小商家,在對外售卡時往往是隨意開具發票。本來是購買衣服,現在可以開辦公用品了,這樣就可以計入企業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 為了規范購物卡(預付卡),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2010年9月1日起執行)。文件規定“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規定明確將購物卡(預付卡)歸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范疇。而且文件對提供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規定進入門檻,比如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提供此類服務的必須注冊資本高于1億元,在一省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為3000萬元。這樣就把很多經營不規范的中小商家排除在外。 另外該文件明確規定“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shui5.cn這樣既明確了商家售卡時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規范了發票的開具,堵塞了企業的避稅空間。年終購物卡相關財稅處理政策分析 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思路分析 購物券消費能否索取發票問題 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稅務籌劃 購物券銷售需承擔納稅風險 超市購物券銷售收入究竟何時確認問題? 購物卡財稅政策分析 國稅函[2004]1032號 關于有價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京國稅函[2006]569號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取得的銷售收入確定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批復 深國稅函[2007]196號 深圳市國稅局關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0號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廈國稅函[2008]127號 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 冀國稅函[2009]247號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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